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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答案】
(1)丁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乙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绝对禁止事项。在本题中,即使经过甲、丙、丁一致同意,乙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3)①合伙企业将丁除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在本题中,丁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乙、丙的一致同意将丁除名符合法律规定。②丁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①对于不足清偿的30万元,A银行可以要求丁清偿。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2011年4月10日丁被除名,该债务发生在2011年4月5日,丁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对于不足清偿的30万元,A银行可以要求戊清偿。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2011年5月12日戊入伙,该债务发生在2011年4月5日,戊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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