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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后作业题及答案(8)

第 1 页:单选题
第 3 页:多选题
第 5 页:案例分析题
第 6 页:单选题答案
第 8 页:多选题答案
第 10 页:案例分析题答案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小张自2011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张某2011年12月1日去世,继承开始,小张取得房屋所有权。

  (2)小张可以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租期1年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小张有权随时解除该合同。

  (3)甲银行不能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因为小张和甲银行并未进行登记,甲银行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所以甲银行不能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4)高某无权要求赵某搬离该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2012年12月15日,赵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高某无权要求赵某搬离该房屋。

  (5)赵某要求法院判决小张与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小张未通知赵某便将房屋卖与高某,赵某要求法院判决小张与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6)赵某要求法院判决小张承担赔偿责任,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小张未通知赵某便将房屋卖与高某,赵某要求法院判决小张承担赔偿责任,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答案】

  (1)学生A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之一为,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学生B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之一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赠与属于无偿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

  (3)学生C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之一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4)学生D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之一为,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且,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行为拒绝支付价款。

  (5)学生E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学生F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学生G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即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在本题中,学生G说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丢失金项链的人能要求李某返还金项链,没有时间限制,是不符合规定的。

  (8)如果甲是真正的权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即让与人应该为无权处分人。在本案中,如果甲为真正的权利人,不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3答案】

  (1)如果赵某拾得该表后,主动返还给张某,则赵某能要求张某支付必要费用、1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在本题中,张某发布了悬赏广告,应当支付给赵某1000元的报酬。

  (2)如果张某请求赵某返还,赵某拒不返还,则赵某不能要求张某支付必要费用、1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本题中,如果张某请求赵某返还,赵某拒不返还,则赵某不能要求张某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

  (3)2011年12月25日,张某可以请求王某返还手表。根据规定,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2011年12月25日,张某得知自己的手表在王某处,有权要求王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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