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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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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单元测试题:第12章

第 1 页:单选题
第 2 页:多选题
第 3 页:案例分析题
第 4 页:单选题答案
第 5 页:多选题答案
第 6 页:案例分析题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D

  2.

  【答案】AC

  【解析】(1)选项B: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选项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

  【答案】AC

  【解析】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持票人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

  【答案】ABCD

  【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5.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6.

  【答案】AB

  【解析】(1)选项C: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2)选项D: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7.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A银行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C: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D:由于伪造人(丙)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丙)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8.

  【答案】AC

  【解析】(1)选项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D: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9.

  【答案】ABC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10.

  【答案】CD

  【解析】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包括:(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11.

  【答案】ABCD

  12.

  【答案】AC

  【解析】(1)选项A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丙银行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没有成为承兑人,戊不能向丙银行进行追索。(2)选项BC: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有效,被保证人为甲,戊可以向甲、乙、丁进行追索。

  13.

  【答案】ACD

  【解析】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14.

  【答案】ABD

  【解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15.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2012年1月1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2)选项B: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非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银行可以拒绝支付;(3)选项C: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4)选项D:出票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16.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2)选项CD: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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