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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答案】A
【解析】(1)选项A: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选项BC: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选项D: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票据之人王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2011年11月1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2012年1月1日)起2年。
6.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7.
【答案】D
【解析】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8.
【答案】C
【解析】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
9.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属于对物抗辩;(2)选项C: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0.
【答案】C
【解析】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11.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有效;(2)选项C:属于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有效;(3)选项D: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2.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13.
【答案】A
【解析】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14.
【答案】D
【解析】(1)选项A: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选项B: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选项C: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15.
【答案】A
【解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16.
【答案】B
【解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17.
【答案】B
【解析】(1)选项A: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2)选项B: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4)选项D:如果记载“质押”文句,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8.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9.
【答案】A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出票日起2个月)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0.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1.
【答案】B
【解析】支票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2.
【答案】C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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