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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王某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以牛(动产)设定抵押,张某和王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赵某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当事人创设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张某和赵某约定不转移牛的占有,赵某的质权未设立。
(3)对牛的拍卖价款,首先清偿李某1万元,然后清偿王某、高某各0.75万元。赵某的质权并未设立,故赵某不能就牛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本题中,李某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但王某、高某的抵押权并未登记,所以优先清偿李某的1万元,剩余的1.5万元,王某和高某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各分得0.75万元。
(4)对古董的拍卖价款,首先清偿邓某的2万元,剩余的0.5万元清偿闫某。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在本题中,邓某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属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先于质权人闫某受偿。
(5)对房子的拍卖价款黄某和郭某分别获得8万元。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本题中,黄某和郭某均在同一天登记,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案例2答案】
(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电脑,乙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没有约定,甲占有该电脑70%的份额,符合2/3以上的规定,所以不必经乙的同意,就可以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
(3)如果乙未经甲的同意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且将电脑交付给丁,丁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本题中,乙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且将电脑交付给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4)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在本题中,丙电脑维修部不知道甲、乙之间为按份共有,故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5)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有权留置该电脑。根据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2012年4月15日,丙电脑维修部不能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丙维修部给甲、乙的确定的履行期限不符合规定,2012年4月15日尚不能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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