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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第1小题12分,第2小题13分,第3小题13分,第4小题17分。其中第2小题可以选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13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18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39 2012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担任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先后顺序。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2013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乙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的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的轿车M、N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2月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发现,用于抵押的办公楼的一层已经于2013年10月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轿车于2013年12月卖给了D公司,抵押轿车N因A公司董事长驾驶外出时,被卡车撞击损毁,A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60万元保险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若B公司按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在已设抵押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说明理由。
(3)若A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甲银行可否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何时取得办公楼和两辆轿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对办公楼的抵押权可否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并说明理由。
(6)A公司在抵押期间出售抵押轿车M应符合什么条件?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提示:此处答9月30日也可以)。
(2)A公司建设的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3)甲银行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银行应该先实现抵押权,不足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乙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享有办公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两辆轿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5)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乙银行与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先,所以其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
(6)抵押期间,A公司出售抵押轿车应经乙银行同意。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乙银行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0 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9月1日、经A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3年5月15 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3年6月11 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 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日~8月31日。
2013年9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 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和张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C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假设人民法院没有作出除权判决,C银行可以依票据法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假设人民法院已经作出除权判决,而C银行权利的,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答案解析:
(1)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B银行不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即贴现,构成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张某的行为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该伪造签章的背书行为不发生效力,B银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乙公司和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张某是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其签章,因此张某并不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原权利人乙公司并未在票据上以真实意思签章且伪造行为不构成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的票据贴现背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C银行是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5)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C银行可以向B银行、A银行(承兑人)和甲公司(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C银行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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