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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甲企业拥有三幢房产,分别为厂房A、厂房B和一幢办公楼,其中厂房A为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2011年有关甲企业房产的事项如下。
(1)乙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三个企业事先均没有约定处理方式,乙企业与甲企业和丙企业交涉后,甲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认为现有厂房已经可以完全满足三个企业生产的需要.不用再浪费资金进行装修和加装设施。
(2)2010年12月,甲企业曾为添置一套新的生产设备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同时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011年2月10日和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于2月14日向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物登记手续。2011年12月,两项贷款同时到期.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欠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1075万元和537万元,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B变卖,所得价款为1300万元。
(3)2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6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①3月1日借入100万元;
②4月12日借入200万元;
③5月10日借入360万元。
6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3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578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90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全部的欠款578万元优先清偿。
2011年3月1日,甲企业与某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企业提供特定原材料,加工厂为其提供热处理加工,该厂加工完成后发现A企业急需一批与其所加工材料相同的原料,于是将甲企业的原材料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了A企业,A企业不知该原材料是甲企业委托加工厂加工的,购回后立即投入了生产,甲企业得知情况后要求A企业立即返还剩余的材料并给予其赔偿,双方发生了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厂房A是否可以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如何清偿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并说明理由。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各自可以获得多少清偿额?
(5)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与A企业的纠纷中,谁享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7)甲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加工厂返还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厂房A不能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企业决定的重大修缮没有经过丙的同意,且当事人之间之前也没有任何的约定,因此乙企业不能进行重大修缮。
【思路点拨】注意“处分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中是“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中是“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11年2月10日生效,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月11日生效。根据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均在2011年2月14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应该按照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项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登记顺序均为同一天,顺序相同,因此应该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75×1300/(1075+537)=866.94(万元);
建设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537×1300/(1075+537)=433.06(万元)。
(5)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578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6)A企业享有原材料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让与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那么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A企业不知道该原材料是甲企业的,而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了材料.是善意取得人,因此A企业享有该原材料的所有权。
(7)甲企业不可以要求加工厂返还原材料。由于原材料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原权利人(甲企业)无权要求让与人(加工厂)返还原物(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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