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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命题预测试题及答案(2)

来源:考试吧 2014-07-03 13:53: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命题预测试题及答案(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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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案例分析题

  55 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投资总额不正确。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本题注册资本为400万,投资总额不得超过80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6 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8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57 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规定不合法。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思路点拨】本题考核的主要知识点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公司的并购条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期限、董事会召开条件以及合作企业的特征。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公司的正确理解以及对合作企业特征的准确认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只能是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而合作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主观题建议带着问题去阅读相关题干,比较节省时间。

  58 58-632011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

  (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

  (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

  (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

  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2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1月21日~5月21日,超过了最长期限3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

  59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对A的异议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附利息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可作为债权申报。

  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

  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需依法申报。

  【思路点拨】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报,要注意掌握教材列明的几个特殊情况;题目这里只是包括一部分,各自情况下如何申报债权,还需要认真看教材。

  60 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61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62 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德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只有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本案中,担保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未得到补偿,法院不能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63 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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