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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A公司与B公司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了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但B公司未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
2013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准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当天E公司在该汇票后“背书人栏”中依法加盖了背书人签章,但未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F公司名称,F公司业务员当天取走汇票后因疏忽将其丢失在车站上,张某捡到该汇票后谎称自己是E公司业务员,将该汇票直接交给G公司用于购买一批贵重物
品,G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处分权并向其发出了所购买货物。4月6日,持票人G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G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其中,E公司以G公司取得的票据为F公司所丢失的,其不具有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票据责任;B公司以G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如F公司取得票据并于4月20曰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若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本题中,虽然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是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且对方均接受,此时合同是成立的。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3)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该汇票是E公司背书票据行为已经成立后丢失的,而G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处分权,并支付了对价,符合票据善意取得的要件,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同时,E公司的背书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由于F公司和张某均没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张某应依据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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