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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2)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2012年4月18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合伙企业成立并发生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2)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3)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4)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直接交付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天?
(4)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均可申请依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①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交付该支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对于支票的收款人名称,由于不属于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提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转让主要承认的是“背书转让”方式,但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依然承认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即直接交付方式。
412013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l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5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3)7月,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国有企业,A国有企业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企业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5)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该企业合伙协议中的以下事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①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②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③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
(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出质行为在该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约定,因此乙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
(4)A企业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本题中,A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是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
(5)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不是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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