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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必做:第一套

来源:考试吧 2014-09-12 8:29: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4年注册会计师即将开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必做:第一套”,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5 页:案例分析题

  3. 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13年4月20日向A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管理人一直未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行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张某(享有10万元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现后,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贸易公司的该行为,并要求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到贸易公司的财产总额中,A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本身只享有10万元债权,却要求行使30万元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因此不应退还财产。

  (2)2013年1月24日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14年2月10日为8.02万元。

  (3)2013年12月16日与C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C公司于2014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C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贸易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与D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800万元,贷款期限2年,E公司作为贸易公司的一般保证人与D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5)F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向G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贸易公司作为F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6)贸易公司与H公司破产受理前签订过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作为卖方在2013年9月15日向H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H公司每月支付20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贸易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H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未再支付,贸易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H公司的合同,但H公司为向银行贷款已经将该机器设备向银行依法提供质押。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贸易公司向A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债权人张某行使撤销权是否合法?A公司欲抗辩的理由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3)B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

  (5)贸易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说明理由。

  (6)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D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7)贸易公司的保证责任能否因其破产而免除?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G银行能否直接向贸易公司申报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8)管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取回H公司已作为出质的机器设备?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贸易公司向A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0.5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A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1分)(2014年教材P277)

  (2)①债权人张某行使撤销权合法。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分)②A公司欲抗辩的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尽管债权人张某的普通债权为10万元,但依然有权行使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要求A公司撤销无偿转让价值30万元财产的行为。(1分)(2014年教材P277)

  (3)B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08万元(100+8=108万元)。(0.5分)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B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1分)(2014年教材P285)

  (4)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0.5分)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1分)(2014年教材P288)

  (5)贸易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0.5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1分)(2014年教材P274)

  (6)D银行无权要求E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0.5分)根据规定,对于一般保证,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D银行与贸易公司的债权于2014年12月1日到期,在破产案件受理时(2014年2月8日)该债务尚未到期,因此作为承担补充责任的一般保证人E公司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1分)(2014年教材P287)

  (7)①贸易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1分)②G银行可以直接向贸易公司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1分)(2014年教材P287)

  (8)管理人不能主张取回H公司已经出质的机器设备。(0.5分)根据规定,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由于H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80万元),此时管理人不能主张取回,只能要求H公司继续支付。(1分)(2014年教材P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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