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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4)

来源:考试吧 2016-05-26 9:28:4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模拟试题等信息,请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或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网。
第 1 页:单选题
第 2 页: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1)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包括生产(选项C)、收取孳息(选项B)、没收、添附、先占(选项D)和善意取得等;(2)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选项A)等。

  2、C

  【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3、D

  【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 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支出的费用;(3)选项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4)选项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规定2014年教材未提及)。

  4、B

  【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将该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5、C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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