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票据权利消灭。
3.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2)选项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
6.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7.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8.
【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9.
【答案】C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10.
【答案】A
【解析】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1.
【答案】C
【解析】(1)选项A: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选项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但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2.
【答案】B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3.
【答案】B
【解析】因为承兑行为发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所以C、D两项可以排除。又因为只有汇票才需要承兑,而A选项的所述为本票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
14.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选项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15.
【答案】B
【解析】(1)选项D:承兑人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甲公司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2)选项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偿汇票金额;(3)选项C: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6.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17.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
18.
【答案】A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19.
【答案】C
【解析】《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20.
【答案】A
【知识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解析】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CD
【解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票据是票据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对承兑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已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并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2.
【答案】ABC
【解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D选项所述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与自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的规定不同,是错误的。
3.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
4.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5.
【答案】ABD
【解析】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6.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7.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8.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9.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10.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1.
【答案】ABCD
【解析】选项B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12.
【答案】AD
【解析】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3.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14.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15.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16.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7.
【答案】AB
【解析】因签发空头支票被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出票人逾期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可以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8.
【答案】BCD
【解析】(1)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三、综合题
【案例1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案例2答案】
(1)①F公司的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②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由于承兑人C公司拒绝承兑,不能向C公司追索。
(2)①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不得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①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②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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