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一)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 80 台,每台售价
3400 元;电冰箱 100 台,每台售价 2 800 元,总销售优惠价 52 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 50 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
付款 3200 元;60 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 2500 元,共计支付总货款 31 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
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 A 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 1 个月付款。1 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邀请?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损毁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答案及解析:
1、是要约。
2、是新的要约。乙宾馆对原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3、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能够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发行主要
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甲公司是远近闻名的电视机生产基地。2015 年 5 月,甲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年 8 月乙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视机 500 台。为了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贸易公司找丁服装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甲公司也未与丁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丁公司仅在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015 年 6 月,乙贸易公司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又与丙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随后,乙公司又将该转让事实电话通知了保证人丁服装公司,希望丁公司继续为丙公司担保。丁服装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至 8 月,丙百货公司按约提走了 5000 台电视机,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公司均以价格条款不明确,质量不合格,我公司未与甲公司签定合同等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丁服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丁服装公司称其并未签订保证合同,而且其不知道乙公司已将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追款未果,遂于 2015 年 11 月将乙贸易公司、丙百货公司及丁服装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买卖双方依然对电视机的价格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同时,乙贸易公司和丙百货公司均证明丁服装公司同意为转让后的买卖合同担保。法院审理查明:该批电视机的质量符合标准。
法院在审理时还发现,丙公司曾在 2012 年以帮助企业都度过难关的名义向本公司职工集资共 2500 万元,约定一年期的利率为 15%,两年期的年利率为 25%,逾期的年利率为 38%。法院经审查发现,集资款中 1500 万元确实用于百货公司大型扩建,还有 1000 万元被转借给其他单位投入生产经营,能获取高额利息。
问:(1)上述买卖合同电视机的价格不明确,应如何解决?
(2) 乙贸易公司与丙百货公司达成的转让买卖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 如果主合同未转让,丁服装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多久?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主合同转让了,丁服装公司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4) 丙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合同?丙公司将部分集资款转借给其
他单位获取高额利息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5) 丙公司与职工签订集资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如果职工尚未收到利息,提出
何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丙公司已经支付利息,能否要求返还?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 该买卖合同的价格不明确,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既然双方对电视机的价格没有明确约定,现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而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中也未明确规定,依法应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即甲公司的所在地为履行地点,因此该批电视机的价格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即 2001 年 5 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2) 乙贸易公司与丙百货公司达成的转让协议有效。《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乙公司向丙公司转移买卖合同时,事先征得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甲公司的同意。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有效。
(3) 如果主合同未转让,保证人丁服装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 6 个月。因为法律规定,主合同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连带。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为 6 个月。
如果主合同转让了,丁服装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合同当事人乙贸易公司向丙百货公司转让合同全部债务虽然经过债权人甲公司同意,但未经保证人丁服装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保证人丁公司对转让后的合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丙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部分集资款转借给其他单位获取高额利息的合同有效;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几种情况,如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案并未说明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来自于职工集资,故不影响合同效力。
(5) 丙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约定的一年期利率 15%、两年期年利率 25%有效, 逾期年利率 38%部分无效,即超过 36%部分无效。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如果职工尚未收到利息,主张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不超过年利率 24%的利息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丙公司已经支付利息,可以要求职工返还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利息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2014 年 10 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向丙公司购进一套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 8 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 100 万元(每季支付 25 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未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2014 年 12 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
支付租金。
2016 年 1 月,乙公司下属员工李某在操作该生产线设备时,不慎被设备脱落的三脚架砸伤,花去医药费 2 万;
2016 年 2 月,该生产设备由于进水,部分毁损,花去维修费用 50 万;
2016 年 3 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资金营运存在重大问题。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担保协议,即:
(1) 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张闲置高档轿车作质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3 月 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轿车交付给甲公司,但未做登记。
(2)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质押,并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
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
2016 年 5 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
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若租赁期届满,生产线设备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2、李某的医药费用是由甲公司还是乙公司承担?并说明理由。
3、该生产设备进水造成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维修费用 50 万有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5、对于轿车的质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对于汇票票据质押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破产的申请,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
财产?并说明理由。答案及解析:
1、归甲公司所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由乙公司承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由乙公司承担毁损风险,并担负 50 万的维修费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轿车质权成立。动产的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不影响质权的设立。汇票票据不构成票据质押。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6、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
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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