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有( )。
A、公司章程规定
B、董事会决议通过
C、股东会决议通过
D、监事会决议通过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多选题
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答案】ABD
【解析】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多选题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
A、甲公司因分立需要解散
B、甲公司被责令关闭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BCD
【解析】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4.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是( )。
A、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但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
B、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C、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D、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规定
【答案】A
【解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而作出决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5.多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有2名董事辞职时
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4000万元时
C、持有公司股份10.3%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BCD
【解析】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职权的有( )。
A、通过公司章程
B、选举董事长
C、选举监事会成员
D、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答案】ACD
【解析】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因此选项ACD正确。选举董事长由董事会进行。因此选项B错误。
7.单选题
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该投资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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