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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确答案】:(1)甲公司对资产组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因为A、B、C三部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所以不能单独确认为资产组。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元, 可 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将A、 B、C三部机器构成的整条生产线作为一个资产组。
(2)①甲公司确定的A、B、C三部机器构成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是正确的,但是可收回金额是不正确的。
由于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 200 000元,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 000 000元,可收回金额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中的较高者,所以该生产线的可收回金额为1 200 000元。
②甲公司确定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乙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是正确的。
(3)①甲公司计算的机器A、B、C的减值金额是不正确的。
2×10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2 000 000元,可收回金额为1 200 000元,发生了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800 000元,并 将该减值损失分摊到构成生产线的A、B、C三部机器中。由于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00 000元,因此,A机器分摊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不应低于300 000元。具体分摊过程见下表:单位:元
机器A 机器B 机器C 整条生产线
(资产组)账面价值400 000 600 000 1 000 000 2 000 000
可收回金额 1 200 000
减值损失 800 000
减值损失分摊比例 20% 30% 50%
分摊减值损失 100 000* 240 000 400 000 740 000
分摊后账面价值 300 000 360 000 600 000
尚未分摊的减值损失 60 000
二次分摊比例 37.50% 62.50%
二次分摊减值损失 22 500 37 500 60 000
二次分摊后应确认减值损失总额 262 500 437 500
二次分摊后账面价值 337 500 562 500
注:*按照分摊比例,机器A应当分摊减值损失160 000元(800 000×20%),但由于机器A的可回收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00 000元,因此机器A只需确认减值损失100 000(400 000-300 000)元,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60 000(160 000-100 000)元,应当在机器B和机器C之间进行再分摊。
所以机器A计提的减值金额为100 000元,机器B计提的减值金额为262 500(240 000+22 500)元,机器C计提的减值金额为437 500(400 000+37 500)元。
②甲公司计算的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商誉减值金额是不正确的。
甲公司因该项股权投资确认的商誉=16 000 000-18 750 000×80%=1 000 000(元)
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1 000 000/80%×20%=250 000(元)
资产组乙2×10年末账面价值(包含商誉)=15 000 000+1 000 000+250 000=16 250 000(元),资产组乙的可收回金额为15 000 000元,所以资产组乙应该计提的减值=16 250 000-15 000 000=1 250 000(元),其中合并报表中反映的商誉减值金额为1 000 000(1 250 000×80%)元。
【该题针对“资产组减值”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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