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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题
1、大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计划于20×7年增发新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大洋公司20×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7年3月15日。该公司20×6年度的一些交易和事项按以下所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的利润总额为30000万元。该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大洋公司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异议:
(1)20×6年5月8日,大洋公司与A公司签定合同,向A公司销售某大型设备。该设备需按A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合同签定:该设备应于合同签定后8个月内交货。大洋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开始生产日A公司预付货款1000万元,余款在安装调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付清,合同完成以安装调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志。鉴于安装调试是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根据以往经验,该类设备安装后未经调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比率为70%。大洋公司在完成合同时确认该设备的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
20×6年5月20日,大洋公司开始组织该设备的生产,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预付的货款1000万元。20×6年12月31日该设备完工,实际生产成本1800万元,大洋公司于当日开具发货通知单及发票,并将该设备运抵A公司。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6年确认了销售收入2000万元和销售成本1800万元。
(2)20×6年9月1日,大洋公司与其第二大股东B公司签定债务重组协议。根据该协议,大洋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房产和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以抵偿所欠B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
大洋公司用于抵债的固定资产(房产)原价3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用于抵债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为2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6年10月28日,大洋公司与B公司办妥相关资产的转让及债务解除手续。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6年因债务重组事项确认了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
(3)20×4年6月5日,大洋公司与D公司、某信用社签定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自该信用社取得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4%,期限为2 年;贷款到期,如果D公司无力以货币资金偿付,可先以拥有的部分房产偿付,不足部分由大洋公司代为偿还。20×6年6月4日,该项贷款到期,但D公司由于严重违规经营已被有关部门查封,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濒临破产,无法向信用社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信用社要求大洋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大洋公司认为,其担保责任仅限于D公司以房产偿付后的剩余部分,在D公司没有先偿付的情况下,不应履行担保责任。
20×6年8月8日,信用社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代D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间的利息共计2160万元。大洋公司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认为,法院很可能判定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扣除D公司相应房产的价值后,预计赔偿金额为1400万元。至大洋公司20×6年年报批准对外报出时,当地人民法院对信用社提起的诉讼尚未做出判决。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仅在20×6年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4)20×6年11月10日,大洋公司获知E公司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大洋公司侵犯了E公司的专利技术。E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大洋公司立即停止涉及该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支付专利技术费300万元,并在相关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大洋公司经向有关方面咨询,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遂于 20×6年12月16日停止该专利技术产品。并与E公司协商,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节其他事宜。
调节过程中,E公司同意大洋公司提出的不在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的请求,但坚持要大洋公司赔偿300万元,大洋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运用该专利技术的时间较短,按照行业惯例,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费太高,在编制20×6年年报时,大洋公司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最终的调节结果基本确定需要向E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费180~200万元,至大洋公司20×6年年报批准对外报出时,有关调解仍在进行中。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仅在20×6年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5)20×5年12月13日,大洋公司与F装修公司签定合同,由F公司为大洋公司新设营业部进行内部装修,装修期为4个月,合同总价款800万元;该合同约定,装修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及环保要求,装修工程开始时大洋公司预付F公司500万元,装修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支付250万元,余款50万元为质量保证金。
20×5年12月15日,该装修工程开始,大洋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20×6年3月10日,F公司告知大洋公司,称该装修工程完成,要求大洋公司及时验收。20×6年3月20日,大洋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装修工程验收时发现,装修用部分材料可能存在质量和环保问题。为此,大洋公司决定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F公司赔偿新设营业部无法按时开业造成的损失400万元。F公司不同意赔偿,大洋公司于20×6年5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免于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F公司赔偿400万元损失。20×6年12月25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F公司向大洋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大洋公司已支付的诉讼费10 万元,免除大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F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承诺立即支付50万元赔偿及诉讼费10万元。根据F公司财务状况判断,其支付上述款项不存在困难,但大洋公司不服,认为应当至少向F公司取得260万元赔偿(含诉讼费10万元)。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大洋公司20×6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大洋公司的上诉进行判决。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了一项其他应收款260万元,并将该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6)20×6年11月20日,大洋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大洋公司于12月1日向W企业销售D电子设备1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万元(假定不公允),每台销售成本30万元。11月25日,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D电子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7年3月31日前以每台42万元的价格将D电子设备全部购回。该公司已于12月1日收到D电子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6年度已按每台4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7) 20×6年9月20日,大洋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甲企业代销A电子设备10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下同)50万元,每台销售成本为30万元。假定发出商品时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
至12月31日,大洋公司向甲企业发出90台A电子设备,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40台A电子设备。
大洋公司在20×6年度确认销售90台A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假定上述事项(1)~(7)中不涉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分析、判断大洋公司对上述事项(1)至(7)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阐述其正确的会计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上述每一事项对20×6年利润总额的影响,并计算大洋公司20×6年度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2、正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正保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正保公司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正保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9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9年4月30日。
正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09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09年3月2日发现:
(1)1月1日,正保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正保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正保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日,正保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
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正保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正保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正保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正保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正保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正保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正保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12月1日,正保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正保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正保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请分开编制);
(3)计算填列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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