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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核算★★★
☆考点核心提示
1.托收承付方式的销售
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收款方式的销售
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收入确认时应扣除商业折扣。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确认收入;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未确认之前,比照商业折扣处理;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交付商品时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7.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1)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预计负债),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8.售后回购
(1)回购价格确定,即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即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以旧换新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0.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的形式包括销售商品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例: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提供劳务捆绑销售商品、销售商品捆绑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捆绑提供劳务,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或各项劳务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考点二: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核算★
☆考点核心提示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3.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混合业务
(1)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2)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4.其他特殊劳务交易的核算(略)
5.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计算公式:
确认收入的金额=递延收益科目余额×(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
考点三:建造合同收入(含BOT)★★
☆考点核心提示
1.注意问题
(1)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但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只有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零星收益,不计入合同收入,应冲减合同成本。
2.建造期间会计核算(包括BOT和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累计折旧等
(2)建造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确认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等方法确定。
一般建造合同:合同总收入=初始收入+满足条件时的合同变更奖励等收入
BOT和BT业务:合同总收入=BOT合同规定授予方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公允价值
(3)预计的合同损失=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差额×(1-完工率)
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4)工程结算的确认和计量
①确认应收的工程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②确认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工程结算
(5)工程完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3.BOT后续运营期间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收益权)摊销。收益权价值应在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的经营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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