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同步单元测试
1.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以下事项ABC事务所最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是( )。
A.利害关系人起诉了有过失的ABC事务所
B.ABC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
C.利害关系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D.利害关系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其信赖ABC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后与甲公司发生了交易导致
【答案】D
【解析】选项D最恰当。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情况来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四要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2)利害关系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简称“因果关系”);
(4)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存在过错。
2. 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下列事项中,最能界定A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的关键因素是( )。
A.是否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报
B.是否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误和舞弊
C.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
D.是否具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答案】C
【解析】选项C恰当,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的关键因素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
3. 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下列事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关键因素是( )。
A.是否存在过失
B.是否出具不实报告
C.是否违反职业准则
D.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
【答案】A
【解析】选项A恰当。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关键因素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
4.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下列有关ABC事务所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恰当的包括( )。
A.如果ABC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如果ABC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实报告,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果ABC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D.如果利害关系人明知ABC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实报告却仍然使用,则人民法院应当免除ABC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选项A、B都不恰当,选项C恰当;选项D的情形属于事务所的减责情形。
5.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ABC事务所列为被告时,以下有关诉讼当事人列置的陈述中,恰当的有( )。
A.如果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甲公司,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甲公司的出资人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被起诉的ABC事务所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分支机构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甲公司的出资人出资不足,但该出资人事后已补足不足出资额,人民法院不应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不恰当。如果出资人事后补足出资额,则不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如果利害关系人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下列各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
A.ABC事务所未能合理地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而导致审计报告不实
B.ABC事务所依赖银行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而导致审计报告不实,虽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问题
C.ABC事务所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不实而没有指出
D.ABC事务所在发现可能的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答案】C
【解析】选项C恰当。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7.A注册会计师负责对上市公司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2年,甲公司管理层通过与Q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虚构了一笔大额营业收入。A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向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后,认为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甲公司2012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公布后,股民B购入了甲公司股票。随后,甲公司财务舞弊案件曝光,并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为此,股民B向法院起诉A注册会计师,要求其赔偿损失。A注册会计师以其与股民甲未构成合约关系为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要求: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股民B应当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
(2)指出A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3)在哪些情形下,A注册会计师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股民B应当提出下列理由:
①A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实报告;
②A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
③股民B遭受了损失;
④A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股民甲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A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不正确。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3)下列情形下,A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甲公司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
②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银行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证明文件,A注册会计师在保持必要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③已对甲公司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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