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高频考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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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利害关系人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下列审计报告中,人民法院不将其界定为不实报告的是( )。
A.ABC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B.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甲公司预期的形式和内容不同的审计报告
C.ABC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的规定出具的具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D.ABC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误导性陈述的审计报告
【答案】B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理解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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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初步判断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B.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有使用了其不实审计报告的机构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C.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
D.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第一责任
【答案】A
【解析】选项B,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和免责;选项C,针对某一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事务所以不实审计金额金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被审计单位为第一顺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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