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第七条)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1)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表现为:
(3)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定方面不满足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是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2.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十、无效免责(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第十条)
1.赔偿顺位的前提条件
如果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则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而从事相关交易导致损失,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在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赔”);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