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在甲公司担任人事部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期权1万股,该期权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以行权。A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于2018年1月2日行权后立即处置了该股票。
(2)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于2017年5月退休,之后未和ABC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交往。2018年1月1日,B注册会计师受聘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
(3)XYZ公司合伙人C的丈夫于2017年7月加入甲公司并担任培训部经理。合伙人C没有为甲公司提供任何服务。
(4)甲公司聘请系统实施服务商提供财务系统的优化设计和实施服务,聘请XYZ公司负责执行系统用户权限测试。系统实施服务商与ABC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同一网络。
(5)甲公司内审部计划对新并购的子公司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因缺乏人手,甲公司聘请XYZ公司协助执行该项工作,但XYZ公司不参与制定内审计划或管理层决策。
(6)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7年12月,乙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对外发布行业研究报告,对该行业现状与前景进行分析,并介绍了乙公司的业务。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项序号 | 是否违反 | 理由 |
(违反/不违反) | ||
-1 | 违反 | A注册会计师不应参与甲公司审计/A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拥有甲公司的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2 | 违反 | B注册会计师在2017年已审财务报表发布前就已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因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3 | 不违反 | 合伙人C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且其丈夫的职位对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4 | 违反 | 为甲公司进行财务系统的用户权限测试属于财务系统实施服务/且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5 | 违反 | 该内部审计服务涉及甲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6 | 违反 | 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和乙公司共同发布的行业研究报告推广了乙公司的业务/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 |
解题思路:
(1)考核点:在审计客户中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考查点在教材P537-538
依据: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定义中所包括的人员除了为执行审计业务成立的项目组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成员,例如,能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如针对与审计相关的准备计提或价值评估工作进行复核的财务交易咨询部的专业人员),或对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等。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
原因分析:该情况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即使在该股票行权后立即进行处置,也是不可以的。
(2)考核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考查点在教材P546-547
依据: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3)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3)考核点:非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人员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考查点在教材P545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或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员工在知悉此类关系后,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咨询。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的关系;
2.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项目组之间的相互影响;
3.该合伙人或员工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4)考核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考查点在教材P560
依据: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或设计与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5)考核点: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考查点在教材P559
依据: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6)考核点:商业关系,考查点在教材P542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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