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答案】
本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收购烟叶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50000 X(1+10%)X(1+20%)X 13%=25740(元)
支付收购运费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00 X7%=28(元)
支付烟丝加工费可抵扣进项税1700(元)
购买香料发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5100 X(1—1/5)=4080(元)
购买和加工卷烟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000(元)
该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25740+28+1700+4080+3000=34548(元)
(2)委托加工成烟丝由对方代收消费税=1 150000+20000+150000 X(1+10%)×
20%一25740+400—28+10000]÷(1—30%)X 30%=187632÷(1—30%)X 30%=
268045.71 X 30%=80413.71(元)
代收城建税80413.71×5%=4020.69(元)
代收教育费附加80413.71×3%=2412.41(元)
(3)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133877.66(元)
领用烟丝可从应纳消费税中抵减已纳消费税:80413.71 X90%=72372.34(元)
销售卷烟标准条售价=562500÷(50×50000÷200)=562500÷12500=45(元)
因调拨价低于50元,比例税率用30%
则卷烟销售应纳消费税=50×150+562500 X 30%=7500+168750=176250(元)
门市部销售应纳消费税=8 X 150+112320÷(1+17%)X 30%=30000(元)
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176250+30000—72372.34=133877.66(元)
(4)当期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116303.97(元)
卷烟销售增值税销项税=562500×17%+112320÷(1+17%)×17%=1 11945(元)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但不再计算征收消费税。
销售烟丝增值税销项税=30000÷(1+17%)×17%=4358.97(元)
(5)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16303.97—34548=81755.97(元)
(6)该企业应纳城建税=(133877.66+81755.97)×7%=15094.35(元) .
该企业应纳教育费附加=(133877.66+81755.97)×3%=6469.01(元)
2.【答案】
(1)指出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①处理错误。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消费税。该企业按照移送量计算纳税是不正确的。
②处理错误。税法规定,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货物,应以收款日为开票时限,企业12月将未收货款部分开具了发票,应作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③处理错误。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不得扣减销售额。折扣部分应作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④处理错误。该企业收取货款后,按照平销返利支付给商厦的代销手续费,不管是否与销售额、销售量有关,都不能冲减销项税额。
⑤处理错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小轿车底盘连续生产小轿车,不能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消费税。
⑥处理错误。销售给本企业中层干部的C型小汽车无市场销售价格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⑦处理错误。销售使用过进口小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应对其售价按4%的征收率价税分离计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⑧处理错误。购进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⑨处理错误。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不能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⑩处理错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工具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运输费用应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⑩处理错误。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库存原材料金额中的运输费用部分负担明确的,不按17%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该企业2006年12月的增值税销项税=[13×18+300+500+120/(1+17%)+50 ×(1+8%)÷(1—9%)]×17%=1195.90×17%=203.30(万元)
(3)该企业2006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3.4+102+(20+2)×7%+1.8=108.74(万元)
(4)该企业2006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5—3.72)×17%+3·72÷(1— 7%)x 7%=3.62+0.28=3.90(万元)
(5)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99.1万元
当期企业应纳增值税=203.30—108.74+3.90+33.28÷(1+4%)x4%x50%=99.1(万元)
(6)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75.34万元
当期企业应纳消费税=[13×18+300+500+120/(1+17%)’+50×(1+8%)÷(1—9%)]X 9%=1 195.90×9%×=107.63(万元)
3.【答案】
(1)该企业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金额26万元
①对境内居民公司甲的投资收益60万元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税法不认可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对境内乙企业投资损失16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境外机构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A国机构70万元亏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该企业借款利息的纳税调整金额60.5万元
①50万元资本的利息应由投资人承担,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②向其他企业经营性借款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200 X9%÷12×9=13.5(万元)该企业经营性利息超支24—13.5=10.5(万元)
(3)该企业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85万元
①25万元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②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60万元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该企业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金额20万元
①70万元为违约购销合同的罚款支出以及10万元为诉讼费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②2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5)该企业接受捐赠及设备使用的纳税调整金额11.7—0.9=10.8(万元)
①该企业受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7=11.7(万元);
②该企业当年将设备提取折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0.3)X(1—10%)÷10÷12×10=0.9(万元)。
(6)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0+26+60.5+85+20+10.8=202.3(万元)
(7)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202.3×15%=30.35(万元)
(8)该企业应扣缴的税款14.5万元
①扣缴营业税=100 X 5%=5(万元);
②扣缴预提所得税=(100—5)×10%=9.5(万元)。
(9)该税务人员做法错误,违反了稽查和处罚程序。
①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时应2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张某只身前往,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不合规定的检查程序。
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程序。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某没资格当场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