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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D
【解析】选项A: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房产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答案】CD
【解析】选项A: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B: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选项C:用写字楼换入土地使用权,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选项D: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
【答案】ABD
【解析】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5.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选项AB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项目,选项D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项目。
6.
【答案】BCD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7.
【答案】BD
【解析】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8.
【答案】AB
【解析】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9.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0.
【答案】CD
【解析】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有:(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选项AB属于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1.
【答案】AB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
12.
【答案】ABC
【解析】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部分,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13.
【答案】ABC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用于对外出租的,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14.
【答案】AD
【解析】选项B: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才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15.
【答案】BD
【解析】选项A: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才免征土地增值税,并不是所有的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都免征土地增值税;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成满3年的商品房,没有免税优惠,应照章纳税。
16.
【答案】BC
【解析】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选项D: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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