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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问答题
【答案及解析】
(1)
①权益法核算分担的A公司的亏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②转让B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200万元(800-600)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③甲企业从C企业分得剩余资产500万元,200×30%=6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息所得6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扣除投资成本400万元以后,应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0-60-400=4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④现金分红4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⑤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⑥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⑦持有2010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3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照规定计算抵免限额,确定在中国境内应补缴的所得税。
(2)甲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0+40)×25%+200/(1-20%)×(25%-20%)=70+12.5=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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