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
第 3 页:多项选择题 |
第 5 页:判断题 |
第 6 页:计算题 |
第 7 页:综合题 |
四、计算题(本题型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8月发生有关业务及收入如下:
(1)旅游景点门票收入650万元;
(2)景区索道客运收入380万元;
(3)民俗文化村项目表演收入120万元;
(4)与甲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以景区内价值2 0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与甲企业合 作经营景区酒店(房屋产权仍属公司所有),按照约定旅游公司每月收取20元的固定收入;
(5)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准予其生产的旅游产品进入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商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次性收取进场费10万元。当月该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旅游公司普通发票;
(6)处理已使用过的旧车一批,其中机动车1辆,原值15万元,售价5万元;电动观光车10辆,原值4.2万元/辆,售价0.8万元/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索道客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计算民俗文化村表演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4)计算合作经营酒店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5)计算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
(6)计算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旧车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1)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650×3%=19.5(万元)(文化体育业)
(2)索道客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80×5%=19(万元)(服务业)
(3)表演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20×3%=3.6(万元)(文化体育业)
(4)合作经营酒店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服务业)
(5)商店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6)商店应纳增值税=30÷(1+4%)×4%=1.15(万元)
(7)售价低于原值,免征增值税。
2.某商贸企业2006年度自行核算实现利润总额40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情况如下:
(1)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了工资薪金400万元,提取并列支了相应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74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该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当年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核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为35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总额380万元(其中,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30万元,其对应的附加三项费用已在相应年度扣除);
(2)4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租赁期为2年,一次性支付租金40万元,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
(3)该企业根据需要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l%提取了坏账准备金。上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4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8 000元,本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00万元。上述业务,企业均按会计制度进行了核算处理,并补提了坏账准备金。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5‰;
(4)从境内A子公司分回股息76万元,A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4%;从境内B子公司分回股息33.5万元,B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分回股息尚未计入利润总额;
(5)企业2005年自行申报亏损80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整的所得额;
(2)计算租赁设备的租金应调整的所得额;
(3)计算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所得额;
(4)计算子公司A、B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调整的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
(6)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1)工资扣除限额是38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的是400万元,所以工资以及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380+(400-350)×(14%+2%+2.5%)=29.25(万元)
(2)租赁设备的租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40/24×9=25(万元)
(3)会计提取坏账准备金额=300×1%-240×1%+0.8=1.4(万元)
税法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300×5‰-240×5‰+0.8=1.1(万元)
坏账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1=0.3(万元)
提示:会计上是采用备抵法计算本年增提金额的,增提的部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
税法上增提的部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
(4)子公司A、B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1-24%)=100(万元)
从境内B子公司分回股息是不用补税的,不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该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40+29.25+25+0.3+76+33.5=204.05(万元)
(6)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4.05-33.5+76÷(1-24%)×24%-(80-30)=144.55(万元)
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144.55×33%-76÷(1-24%)×24%=23.70(万元)
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 000元,支出合计360 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 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 000元,业务宣传费10 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 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6%)×6%-3510÷(1+17%)×17%=2433.40(元)
(2)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43.34(元)
(3)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6%)=49056.60(元)
(4)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
(5)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0-〔800000+52000÷(1+6%)〕×2%=13018.87(元)
(6)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7)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49056.60-243.34-500+13018.87+40000=251332.13(元)
(8)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1332.13+400000-360000-1600×12)×35%-6750=88496.25(元)
4.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通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 000万元,缴纳相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 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
(4)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5)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6)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5 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 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
(2)计算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3)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4)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金额;
(5)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
(6)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税金
(7)计算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1)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房产税,所以应缴纳的房产税=0
(2)应缴纳的营业税=15000×5%+250×5%=762.5(万元)
(3)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6000+240)×2/3=6240×2/3=4160(万元)
提示:将写字楼作价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实质上是出租行为,根据教材203页上面第2点的内容,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不确认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与住宅配套的会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但不确认收入。
(4)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金额=3000+480=3480(万元)
(5)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300-40)+(3000+6240÷3)×5%+(480+6240÷3)×10%+(3480+4160)×20%=2298(万元)
(6)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税金=15000×5%=750(万元)
(7)增值额=15000-(4160+3480+2298+750)=15000-10688=4312(万元)
增值率=4312÷10688×100%=40.34%,适用3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4312×30%=1293.60(万元)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