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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地处县城,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3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在县城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10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4000万元,铝合金结构件6000万元(含税价);
(2)建筑公司又将总承包额的二分之一分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分包合同记载劳务费2000万元,铝合金结构件3000万元。工程所用铝合金结构件材料6000万元中,3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3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188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完工时,建筑公司取得工程建设方给予的优质工程奖60万元,其中支付10万元给安装公司;
(4)建筑公司自建同地段相同规格商品房3栋,合计工程成本2400万元。该公司将其中一栋留作自用;一栋对外出售,合同注明价款1425万元,但因对方未按期付款,企业收取违约金58万元;最后一栋赠送给关联企业;
(5)购进5套营业税开票税控系统,取得普通发票,注明每套价税合计1.49万元。企业已作为固定资产人账;
(6)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21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原系法院判决偿债所得,原判决该土地使用权抵顶价款为158万元。
(说明:当地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3)建筑公司自建和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4)建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
(5)建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总和;
(6)建筑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参考解析:
(1)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缴纳营业税=(4000-2000+60-10)×3%=61.5(万元)
(2)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0)×3%=60.3(万元)
(3)自建自用不缴纳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送,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道营业税。
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2400×(1+8%)÷(1-3%)×3%×2/3=53.44(万元)
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58+1425×2)×5%=145.4(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合计=53.44+145.4=198.84(万元)
(4)转让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该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210-158)×5%=2.6(万元)
(5)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合计=61.5+198.84+2.6-5×1.49÷(1+17%)×17%=261.86(万元)
(6)建筑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1+17%)×17%-188=247.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61.86+247.9)×(5%+3%+2%)=50.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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