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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综合题 |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2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6分,共31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3 市区某房地产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业务,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以700万元购买郊区的一块25000平方米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取得土地后,为开发上述土地,共支付拆迁补偿费500万元,三通一平费用200万元,前期工程费400万元。
(3)这块土地被用来开发普通标准住宅楼和写字楼,住宅楼占地10000平方米,其余土地开发写字楼。
(4)为开发房地产向银行取得借款6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
(5)住宅楼建造成本为240万元,同时住宅楼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写字楼的建造成本为1200万元,写字楼借款的利息没有办法分摊。
(6)住宅楼开发完成后全部销售一空,销售合同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写字楼当年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了50%,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已经销售部分全部签订了销售合同。写字楼未销售部分转做企业自用。
(7)企业当年发生管理费用(不含相关税金)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销售费用82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6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财务费用为180万元。
(8)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当年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费用800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分别为16万元、15万元、115万元。工会经费已实际拨付并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
(9)企业通过政府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50万元,由于环保问题被环保部门罚款20万元。
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费用的计算均取最高比例,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工资是合理的,企业所得税中只考虑印花税(不考虑业务(1)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合计金额,需写出计算步骤。
(1)计算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印花税。
(2)计算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求使用间接法计算。
参考解析:
(1)应缴纳的印花税=6000×0.05‰+(1500+5000)×0.5‰=3.55(万元)
(2)普通住宅楼:
25000平方米的土地,普通住宅楼占地10000平方米,就是40%,其余的60%用来开发写字楼。
地价款=700×40%=280(万元)
开发成本=(500+400+200)×40%+240—680(万元)
开发费用=50+(280+680)×5%=98(万元)
转让税金=1500×5%×(1+7%+3%)=82.5(万元)
加计扣除=(280+680)×20%=192(万元)
扣除额=280+680+98+82.5+192=1332.5(万元)
增值额=1500-1332.5=167.5(万元)
增值率=167.5÷1332.5×100%一l2.57%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没超过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写字楼:
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地价款=700×60%×50%=210(万元)
开发成本=[1200+(500+400+200)×60%]×50%=930(万元)
开发费用=(210+930)×10%=114(万元)
税金=5000×5%×(1+7%+3%)=275(万元)
加计扣除=(210+930)×20%=228(万元)
扣除额=210+930+114+275+228=1757(万元)
增值额=5000-1757=3243(万元)
增值率=3243÷1757×100%=184.58%
土地增值税=3243× 50%-1757×15%=1357.95(万元)
(3)销售收入=1500+5000=6500(万元)
销售成本=280+680+210+930=210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82.5+275+1357.95=1715.45(万元)
期间费用=(400+3.55)+820+180=1403.55(万元)
营业外支出=150+20—170(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6500-2100-1715.45-1403.55-170=1111(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500×5‰=32.5(万元)<60×60%=36(万元)
所以招待费税前扣除32.5万元,纳税调增额=60-32.5=27.5(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500×15%=97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65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的115万元,按照限额扣除;
纳税调增额=115-112=3(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2.5%=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职工工会经费=800 × 2%=16(万元),实际发生16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不作纳税
调整;
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111×12%=133.32(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纳税调增额=150-133.32=16.68(万元)
行政罚款支出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增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111+27.5+3+16.68+20=1178.1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78.18×25%=29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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