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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命题预测卷(2)

来源:考试吧 2015-10-13 9:26: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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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就算问答题
第 4 页:综合题

  综合题(本题型共2小题,共31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3)位于市区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 以一般海运方式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格1180 000元、运费20000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发生运费10 000元,未取得运费发票。此化妆品入库后,其中的75%被生产领用继续加工化妆品。(经海关审查,公司申报的完税价格未包含保险费,公司的解释是相关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对此依法进行调整)

  (2)受托为某县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5 000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3)当月将生产的A化妆品l 000箱销售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 500000元 ;合同约定分三期结算,自当月起,每月末结算一次。

  (4)预收款方式销售B化妆品215 000套,不含税单价58元/套,货物已经发出。同时发生运费支出和建设基金共计2 000元,取得了运费发票

  (5)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 400元。

  (6)为某影视公司定做演员用的油彩和卸妆油一批,收取价税合计678 600元,另收取运输费50 000元,优质费20 200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通过当地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试制的新型化妆品100套,成本为100元/套,不含税单价为130元/套(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10元,会计上分开核算包装物及化妆品)

  (8)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中草药用于生产新型纯天然化妆品一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支付运输企业运费1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9) 以自产A化妆品l 000箱投资某新开张的商场,双方协商共担风险,本月,该化妆品最高售价2 000元/箱,平均售价l 500元/箱。(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为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以元为单位)。

  (1)计算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

  (2)计算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计算当月销售及用于投资的A化妆品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6)计算当月销售B化妆品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7)计算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

  (8)计算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解析:(1)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在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

  计算保险费。=(1 180 000+20 000)×(1+0.3%)×20%=240 720(元)

  (2)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1 180 000+20 000)X(1+0.3%)+240 720]一( 卜30%)×50%=618 994 .29(元)

  (3)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1 180 000+20 000)×(1+0.3%)+240 720]÷(1—30%)×17%=550 765 .45(元)

  (4)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5 000+46800一(1+17%)]•(1—30%)×30%X(1+7%+3%)=58 928 .57(元)

  (5)当月销售A化妆品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以自产A化妆品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一1500 000•3 X 17%+1 000 X 1 500×17%=340 000(元)

  (6)销售8化妆品应缴纳的销项税额=21 5 000×58×17%一2 119 900(元)

  (7)销项税额合计一46 800一(1+17%)•(1-30%)×17%+340 000+2 119 900+140400=(1+17%)×17%+(678 600+50 000+20 200)÷ 1.17×17%+130×100×17%一2 601024.29(元)

  (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3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

  进项税=35076343+20(10×11%+7(10000×13%+100 000×11%一452 983.43(元)(注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中草药,按照13%计算进项税额 :条件(1)中未取得运费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2 601 024.29-452 983 .43=2148 040.86(元)

  (8)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1 500 000•3+1 000×2 000+215 000×58+140 400一(1+17%)+130×100)×30%一618 994 .29X75%一4 530 900-618 994.29 X 75%一4 066654.28(元)

  (注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4)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l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 000套,双方约定,待5 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 000套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 000套按l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 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 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 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l万元,装卸费l万元,保险费l.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l9万元。

  (说明 :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 ;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 ;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解析:(1)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保险费。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20+1+2)×35%=B .05(万元)

  (2)红木工艺筷子不属于消费税税目,因此计算进口增值税时没有消费税。

  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20+1+2+B .05)×17%=5 .28(万元)

  (3)虽然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 000

  套不合税货款30万元,应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销项税额=3

  0 X 17%=5 .1(万元)。

  (4)赊销给某代理商,应按照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算销售税额。

  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销项税额=0(万元)

  (5)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7%=1 .7(万元)

  (6)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5)/(1-5%)×5%=1 .32(万元)。

  (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 .32×(7%+3%) :0.13(万元)。

  (8)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21×4%×50%=0 .42(万元)

  (9)因为题中未说明生产销售一次性木制性筷子,所以,不缴纳消费税。

  红木工艺筷子非次性木筷,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10)该小问具有综合性。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40 X

  17%+5 .1+1.7-5.28—50×13%一(5+1)×7%一5×17%+0 .42=0 .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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