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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回答题
1.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支付价外补贴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农业生产者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叶税税率为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2)计算卷烟厂外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卷烟厂当期的销项税额。
(4)计算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卷烟厂当期应补缴的消费税。
(6)计算卷烟厂当期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7)计算卷烟厂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8)计算卷烟厂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要注意烟叶税的计算;统一规定的补贴比例与实际的补贴额不同;
增值税的计算:
(1)计算卷烟厂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2)计算卷烟厂外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42×(1+10%)=46.2(万元)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46.2×20%=9.24(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46.2+9.24)×13%=55.44×13%≈7.21(万元)
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11%=0.33(万元)
(3)计算卷烟厂当期的销项税额。
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4)计算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120-69.36-7.21-0.33=6043.1(万元)
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要注意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卷烟厂补缴消费税。
第二、要掌握委托加工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购进的材料价款和运费如果是含税价款应该进行换算。
(5)计算卷烟厂当期应补缴的消费税。
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该由卷烟厂补缴消费税:
[55.44×(1-13%)+3+8]÷(1-30%)×30%
≈(48.23+11)÷70%×30%≈25.39(万元)
(6)计算卷烟厂当期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销售卷烟的消费税=36000×56%+18000×0.015=20160+270=20430(万元)
(7)计算卷烟厂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可抵扣的消费税=150×2×30%=90(万元)
(8)计算卷烟厂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25.39+20430-90=20365.39(万元)
2.某首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2015年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纯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随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与所售货物分别核算,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
(3)将自产黄金项链5条作为礼品赠送国外前来参观的客户,每条成本0.2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6%)
(4)从采矿企业购进已税玉石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上注明价款18万元,本月将其60%用于连续加工玉石饰品并销售,将其30%用于连续加工金银镶嵌首饰,还有10%库存待用。(期初无库存)
(5)购进标准黄金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上注明价格28万元,增值税4.76万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0.5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①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生产销售不交消费税;
②作为礼品赠送的金银首饰,视同零售,无售价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消费税=0.2×5×(1+6%)÷(1-5%)×5%=0.06(万元)
③玉石饰品在生产环节交消费税,包装物虽然分别核算但是属于价外收费。
应纳消费税=(20+1÷1.17)×10%=2.09(万元)
④对外购已税珠宝、玉石连续加工宝石饰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对连续加工金银首饰,按规定,纳税人用外购的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税款=18×60%×10%=1.08(万元)
⑤合计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0.06+2.09-1.08=1.07(万元)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12+20+1÷1.17)×17%+0.2×5×(1+6%)÷(1-5%)×17%
=10.69+0.19=10.88(万元)
②进项税额=18×17%+4.76+0.5×11%=3.06+4.76+0.055=7.875(万元)
③当月应纳增值税=10.88-7.875=3.005(万元)
3.甲卷烟批发企业2015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卷烟厂购进A卷烟10个标准箱,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面注明的价款为25万元。
(2)从英国进口B卷烟5个标准箱,每个标准箱的完税价格为3.75万元人民币,已经履行了报关及纳税手续。
(3)甲批发企业将国内采购的卷烟的40%销售给乙卷烟批发企业,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将进口卷烟的80%销售给丙烟草专卖店,取得人民币20万元。
(4)甲批发企业将国内采购卷烟的另外60%与购进的烟丝一并销售给丁烟草专卖店,共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
(5)甲卷烟批发企业将进口卷烟的剩余部分的50%用于无偿赠送关系单位,50%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80%)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A卷烟和B卷烟属于甲类卷烟还是乙类卷烟?
(2)甲卷烟批发企业将卷烟批发给乙、丙、丁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消费税政策。
(3)计算甲卷烟批发企业应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卷烟批发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答案】
(1)A卷烟每个标准条价格=250000÷10÷250=100(元),属于甲类卷烟。
B卷烟每个标准条不含消费税的价格=37500×(1+80%)÷250=270(元)
属于甲类卷烟。
(2)甲卷烟批发企业将卷烟批发给乙卷烟批发企业,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甲卷烟批发企业将卷烟批发给丙和丁,属于消费税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销售时缴纳5%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卖给丁时由于卷烟和烟丝的价格未分别核算,应该一并缴纳消费税。
(3)甲卷烟批发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的计算:
(20+30+20÷4×1)×5%=2.75(万元)
(4)甲卷烟批发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应纳销项税额=(15+20+30+20÷4×1)×17%=11.9(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5×17%+[(3.75×(1+80%)+0.015)×5]÷(1-56%)×17%=4.25+12.50=16.7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11.9-16.75=-4.85(万元)
4..某外贸企业本月从国外进口80辆摩托车,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当月售出其中70辆,每辆售价4万元(不含税)。又从国内一生产厂家购进摩托车100辆,取得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辆支付金额1.755万(含增值税),本月全部外销,出口离岸价205万元。
要求:(1)计算该外贸企业当月进口摩托车应纳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外贸企业当月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增值税
(3)计算该外贸企业当月出口摩托车应退消费税、增值税
(设摩托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0%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答案】
(1) 外贸企业进口摩托车应纳消费税 = [200×(1+20%)]÷(1-10%)×10% = 26.6667(万元)
(2) 外贸企业进口摩托车应纳增值税 = 200×(1+20%)÷(1-10%)×17%=45.33(万元)
(3) 外贸企业无论销售进口摩托车,还是销售从国内采购的摩托车,均不再交消费税。
(4) 外贸企业销售摩托车应纳增值税 = 4×70×17%-45.33=2.27(万元)
(5) 外贸企业出口摩托车应退消费税 = 1.755÷(1+17%)×100×10%
= 15(万元)
(6) 外贸企业出口摩托车应退增值税 = 1.755÷(1+17%)×100×13%
=19.5(万元)
四、综合题
1.某礼花厂生产出口鞭炮焰火,2013年被认定为“免、抵、退”企业。2015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的鞭炮焰火一批,其离岸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鞭炮焰火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税金为510万元人民币;
(3)本期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0万元,支付生产用的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6万元,支付鞭炮焰火使用说明书的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1万元,支付承运部门的销货运费8万元(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还已知上述的外贸企业收购鞭炮焰火后,其中60%外销,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鞭炮焰火内销,收入为1500万元(该外贸其企业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增值税的退税率为9%)。
根据上述的资料计算礼花厂和外贸企业当期各自应纳和应退的税款。
【答案】
(1)礼花厂应纳或应退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计算:
〈1〉出口的鞭炮焰火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出口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5000×(17%-9%)
=40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0-(980+0.6+0.1+8×11%-400)-20
=-91.58(万元)
因为礼花厂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所以应办理退税。
5000×9%=450(万元)
因为450>91.58,所以应退增值税额为91.58万元。
〈3〉销售给外贸部门的鞭炮应当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3000×15%=450(万元)
(2)外贸企业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1〉应退增值税=3000×60%×9%=162(万元)
〈2〉应退消费税=3000×60%×15%=270(万元)
〈3〉应纳增值税=1500×17%-3000×40%×17%
=51(万元)
2.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15年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国外的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分别取得合法票据)。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商贸公司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收购免税农产品的30%用于公司饮食部;
(4)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5)将进口化妆品的重新加工制作成套装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6)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月末前可将全部货款取回,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金额285万元;
(7)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品无期初期末余额;当月购销环节所涉及到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 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3) 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4) 计算该公司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5) 计算该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6)计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
【答案】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①进口化妆品应纳关税=(220+6+4+20+11)×20%=261×20%=52.2(万元)
②进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61+52.2)÷(1-30%)×30%≈134.23(万元)
③进口化妆品应纳增值税=(261+52.2)÷(1-30%)×17%≈76.06(万元)
(2) 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①加工环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86+46.8÷1.17)÷(1-30%)×30%=54(万元)
②应代扣代缴城建税=54×7%=3.78(万元)
③应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4×3%=1.62(万元)
(3) 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650+70.2÷1.17)×30%-134.23=213-134.23=78.77(万元)
(4) 计算该公司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46.8÷1.17+650+70.2÷1.17+300+14.04÷1.17
=40+650+60+300+12=1062(万元)
1062×17%=180.54
(5) 计算该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76.06+8×11%+(70×13%+10×11%)×(1-30%)+(34+20×11%)×(1-5%)
=76.06+0.88+7.14+34.39=118.47(万元)
(6)计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80.54-118.47=62.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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