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D
【解析】
选项AB:属于我国居民企业;选项C: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 【答案】 C
【解析】
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3. 【答案】 C
【解析】
境外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我国的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关系的所得,应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 税率
4. 【答案】 C
【解析】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知识点】 收入总额
5. 【答案】 A
【解析】
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产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6. 【答案】 D
【解析】非货币资产投资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居民企业。
7. 【答案】 C
【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包括:(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8. 【答案】 C
【解析】
企业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9. 【答案】 C
【解析】
当年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2356×14%=329.84(万元),则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329.84=170.16(万元);当年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2356×2.5%=58.9(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上年结转额的合计=45+20=65(万元),则本年实际可以扣除58.9(万元),本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8.9-45=13.9(万元);当年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2356×2%=47.12(万元),工会经费本年不需要调整;三项经费一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16-13.9=156.26(万元)。
10. 【答案】 B
【解析】
企业为投资者和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 B
【解析】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 【答案】 A, C
【解析】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以看出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属于免税收入,其他各项均为不征税收入。
4. 【答案】 A, D
【解析】
选项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选项C: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 【答案】 A, B, D
【解析】
选项C: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 【答案】 B, C
【解析】
选项B:企业将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征税;选项C: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7. 【答案】 A, C
【解析】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A公司转让限售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15%)×25%=212.5(万元),选项A正确。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选项C正确。
8. 【答案】 A, B, C, D
【解析】
以上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均正确。
9. 【答案】 A, B, C
【解析】
税务机关在对于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0. 【答案】 A, C
【解析】
(1)选项AB: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要根据相关条件计算限额,高于限额的按照限额扣除;(2)选项CD: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只要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可,则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限额=500÷10%×4.8%=2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240=260(万元)。
三 、综合题
1. 【答案】
(1)①增值税计算有误。将自产冰箱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5.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营改增,但是免征增值税。该居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600+400)×17%-5.1-612=912.9(万元),应补缴增值税=912.9-850=62.9(万元)。
②营业税计算有误。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在2013年8月1日之后已经营改增,不再缴纳营业税。该居民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退还营业税=55-10=45(万元)。
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算有误。由于企业自行计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有误,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也是错误的。该居民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12.9+10)×(7%+3%+2%)=110.75(万元),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0.75-108.6=2.15(万元)。
(2)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8600+400-4300-200+900-200+200+35.1+200-900-300-2200-120-10-110.75=1994.35(万元)。
(3)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有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900-200)-500]×50%=100(万元)。
②从境内其他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入200万元,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进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居民企业应加计扣除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00×50%=150(万元)。
④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计算有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80×60%=108(万元),最高扣除限额=(8600+400+200)×5‰=46(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6万元。
⑤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有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300-64+800×6%=284(万元)。
⑥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有误。直接向学校捐款的10万元和缴纳的税收滞纳金8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3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239.32万元(1994.35×12%),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20-10-8=102(万元)。
⑦购入原材料的支出3600万元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购入的原材料,应随着生产领用原材料而转移到库存商品中,随着库存商品的销售逐渐转移到销售成本中在税前扣除,而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⑧在税前扣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额有误。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110.75=120.75(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94.35-700+100-200-150+(180-46)+(300-284)+10+8=1212.35(万元)
或者,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00+400-4300-200+100+200+35.1-900-150+(180-46)-284-2200-102-120.75=1212.3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12.35×25%=303.09(万元)。
【提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136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8600+400+200)×15%=1380(万元),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 【答案】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5‰=27.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27.5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7.5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15%=82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825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25万元。
(3)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60+48=108(万元)。
(4)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分期折旧在税前扣除;当月购进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2015年不需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所以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利润总额要调增3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70+30)×12%=24(万元),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65万元>2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24万元。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00-65+24-5=54(万元)。
(5)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15万元,不需要调整。
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6)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70+30+(80-27.5)+(1100-825)+(60-48)+(100-54)+4-10-45-25=5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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