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和果木酒,2018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果农收购10吨大红枣,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50000元,将该批大红枣运回企业,取得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金额2000元。
(2)生产销售大红枣酒5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2000元,另共计收取包装物押金2500元;当期没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1000元。
(3)外购粮食酒精20吨,不含税售价20000元/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酒精90%用于粮食白酒的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
(4)销售自产粮食白酒50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800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139.2元;当期没收到期未退的白酒包装物押金500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抵扣大红枣的增值税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8,大红枣平均购买单价为5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该企业销售大红枣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企业销售大红枣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该企业销售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6)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合计数。
【答案及解析】
(1)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计算过程:
大红枣耗用数量=5×1.8=9(吨)
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9×5000×16%/(1+16%)=6206.90(元)
运输费可抵扣进项税额=2000×10%=200(元)
该企业业务(1)可抵扣进项税额=6206.90+200=6406.90(元)
(2)该企业销售大红枣酒的销项税额=12000×5×16%+2500/(1+16%)×16%=9600+344.83=9944.83(元)
(3)该企业销售大红枣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2000×5×10%+2500/(1+16%)×10%=6000+215.52=6215.52(元)
(4)该企业销售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18000+139.2/(1+16%)]×16%=144960(元)
(5)当期销项税额合计=9944.83+144960=154904.83(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6406.90+(20000×16%×20+1000×10%)×90%=64096.90(元)
当期应纳的增值税=154904.83-64096.90=90807.93(元)
(6)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6215.52+50×1000+50×[18000+139.2/(1+16%)]×20%=23741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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