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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法律条文巧记法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法律条文巧记法”。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cpa.exam8.com)。

  想必大家都看过很多的法律条文,但是不晓得大家可曾留意过,很多的法律条文都长得很是相似,只不过是期间有几个关键词不同。教材中也提及到,作为法律法规行文规定,立法表述意思的句式都是严格相同,有规律可循的。比如说,“有权………”、“享有………权利,可以………”、“有………义务”、“禁止………”等等。大家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个细节,学习法律最重要的是掌握些什么?就是要掌握法规条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在法律规范范畴内,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那么,我们就要去熟知条文。可是,说实话条文规定实在太多,而且都很相似,整篇整篇的文字看一会儿就让人头晕,很难继续看下去。所以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就要找寻规律,去理解性记忆,否则学起来你会觉得非常累,而且久而久之亦会产生厌烦情绪。所以我们就要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去找寻比较理想、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对于如何学习、理解记忆法律条文,下面我举个例子来跟大家简单探讨一下。我随便找了一条法律条文,2006年起开始施行的《证券法》。其中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条条文比较简单,当我们初见时应当首先注意其句式“………应当………”,你就会清楚前面是条件,后面是规定。而且要清楚这是关于证券法的规定。条件是什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代销、包销期限,而且是具体期限届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应该做些什么?应当在限期内将相关具体情况报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简单一句话,符合情况,当事人应当履行完成何种义务。所以,对于具体法规条文我们没有必要去死记硬背,这样就可以清楚、轻松地理解记忆下来,考试的时候我们也不必去将原条文一字不差进行阐述,只要你掌握了句式并将意思准确阐明、说明问题,就可以拿到相应的分数了。

  另外,还要说明一点,法律偏向文字性,这都无可非议。法律其实在很多的时候都是在和我们玩文字游戏,中国汉语的表达繁冗多意,稍为不慎就有可能会落入陷阱。比如说,条文中多会出现“以上”、“以下”、“以内”、“不满”、“以外”等字样,那么当我们在看到这些字样的时候就应该多加注意。这些词汇主要是界定了一个界限,具体的临界值是应当包含在内还是应当排除在外,就值得我们去留意了。这些地方就需要我们更多的去理解、辨别,单靠强行记忆显然是不够的。一般来说,通常“以上”、“以下”、“以内”这些字样出现的话多是限定内涵括临界值,“不满”、“以外”则是不包括临界值的。例如说,《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所规定的“十八周岁以上”,就包括了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就是指的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不包括年满十八周岁。

  综上,便是我对学习《经济法》科目,甚至是学习法律方面的一点个人见解。法律虽然说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但是也是有窍门的,只要我们寻找到合适的突破点,你会发现其实学起来还是蛮有意思的,也就会自然产生兴趣了。只要我们在学习中找寻到对应的关键点、关键词汇,你会发现,其实这个科目的学习真的是如此的简单。关于更为细致的一些细节,我们在日后学习过程中再慢慢进行逐步探讨、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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