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要件
(1)受让人善意;
(2)受让人取得票据无重大过失(并非票面上存在影响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仍受让,或者说受让人受让票据时已尽形式审查义务);
(3)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提示2】无权代理
1.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票据代理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3】票据伪造
1.票据上并无被伪造人真实的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亦未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的人,应当向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又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4】票据变造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提示5】票据上的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提示6】票据凭证的交付
(1)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7】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提示8】背书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2)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3)非转让背书:质押字样、委托收款字样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但可以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8)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被背书人可以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提示9】承兑
(1)承兑字样+签章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提示10】保证
(1)保证字样+签章
(2)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提示11】票据凭证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直接起诉,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
(3)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发出长效止付通知);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3)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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