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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清凉来袭

来源:考试吧 2015-09-22 14:23:2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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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三年的考试中,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平均分值是16分,第四章平均分值是19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考生应当注意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下面重点阐述一下第3章和第4章的主观题考点,并附上重要法条。第3章和第4章分两部分进行阐述,一部分为客观题,一部分为主观题,本文为主观题部分。客观题部分以后会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考点攻略(三)中进行说明。合同法可以分时点看成前、中、后。通俗解释一下,前就是怎样的才能签订合同。还有啊,如果合同中不顺呢,因为有曲折,就会产生解决曲折的方法。合同法说的就是解决方法,也是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合同中发生的历险记,又一部电视剧,你得好好看看。后也就是,这事儿就完了吗?哎呀,商品大多有售后服务。合同出问题了,也就是合同的售后就这么来了。物权法,字面意思,这个东西是谁滴,你的?我的?还是大家的?下面是一些常考的考点,好好看一下。

  【考点1】合同的订立

  1.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的无效(2012年案例分析题)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2】可撤销的合同

  1.可撤销的合同的界定

  (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05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2001年案例分析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3.无权处分(2014年案例分析题)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4】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5】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6】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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