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中抵押权的内容,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记住是书面形式哦。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有就是关于质押,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单选题)。下面是第四章需要注意的考点。坚持到底,不放弃!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0年单选题)
6.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7.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9.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012年单选题)
10.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1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3.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4:合同的终止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15.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16.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18.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9.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011年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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