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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
7.4 公司法律制度
7.4.1 《公司法》概述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1)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欧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7.4.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4.4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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