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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复习笔记第8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8.3.3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3.4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8.3.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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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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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教于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多年从事经济学、管理学及法学相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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