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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复习笔记第8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8.4.2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4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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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教于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多年从事经济学、管理学及法学相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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