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公司治理 |
第 2 页:第二节 资本管理 |
第 4 页:第三节 风险管理 |
第 6 页:第四节 内部控制 |
第 8 页:第五节 台规管理 |
第 10 页:第六节 金融创新 |
第二节 资本管理
一、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银行资本的概念
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账面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重估储备、一般风险准备等。会计资本反映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与银行面对的实际风险并无关联。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从外部监管者最关心的问题是银行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公平性。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在银行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2.银行资本的作用
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吸收损失;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二、监管资本的要求及管理(★★★★★)
1.《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背景下的资本管理要求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工”),主要有四部分内容:①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②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l00%四个风险档次;③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④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II”),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一(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El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Ⅲ”)。
①严格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由原来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使得实际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0.5%。
②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高质量流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重)反映了压力状态下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净稳定融资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要)反映了银行长期流动性水平。
③加强市场约束和公司治理。为缓解银行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了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纳入巴塞尔协议的资本框架中。
④缓解银行体系顺周期性。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要求、杠杆率监管和损失拨备制度等方面采取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的措施。
⑤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巴塞尔协议Ⅲ明确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除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外,应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的规定。
⑥建立跨境银行处置机制。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跨境银行处置工作组最终报告及建议》,具体包括 强化国家对跨境银行的处置权和实施力度、强调单个银行应制定应对危机的计划、强化风险化解机制等。
2.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监管的标准的安排
(1)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 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 基本原则。
①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 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 协议》。
②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③分步达标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2)我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监管标准的安排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和框架。
《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ll.5%和l0.5%。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l50%。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与巴塞尔协议Ⅲ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3.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1)监管资本的定义和构成
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
2012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资本办法》,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①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可计人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③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④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产包括核心一级资产、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①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②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③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l%;④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ll.5%和l0.5%。
2012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4.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办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当然,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两个对策。
(1)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一级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一级资本的重要方式,相对于发行股票来说,其成本相对要低得多。
商业银行增加二级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除非因资金来源的急剧下降而被迫采用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方法以外,银行一般不会主动采用这种方法。因此,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具体方法包括贷款出售或贷款证券化,即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卖出去;收回贷款,用以购买高质量的债券(如国债);尽量少发放高风险的贷款等。
在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在达到监管当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巴塞尔协议Ⅲ所规定的内部模型或高级计量法来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可以在业务选择方面,尽可能减少银行需要承担高风险的业务,比如,减少交易账户业务就能够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往往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实际上,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是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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