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1-175)★
1.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
②法人(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非法人组织
3.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以及限制民事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客户。
4.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的类别: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代理的终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75-177)
1.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合同的履行: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的承担形式:①违约金责任;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77-183)★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各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第一要旨】、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①负债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最主要)、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②资产业务:发放贷款(最主要)、票据贴现与承兑、买卖外汇等。
③中间业务:办理结算、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个人理财业务等。
4.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规定的除外。
考点7.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83-185)
银行业监管措施
①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②现场检查;
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④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
⑤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⑥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重组;
⑦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⑧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考点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85-193)★
1.证券机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料不得少于20 年】
2.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①证券交易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融资或融券
②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③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3.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资金
④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⑤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⑥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4.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考点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93-207)
1.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基金托管人职责: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权、运营风险承担者)
4.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⑩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考点7.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7-213)
1.合同的订立: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④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序上包括索赔、理赔、代为求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①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最基本的义务】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出险通知、预防危险、索赔举证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危险增加通知、施救的义务 来源:233网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对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3.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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