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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果账的认定(★★★)
对确系无法收回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不良贷款,经过规范的审查审批流程后可进行核销处理,同时应做好相应账务管理及后续追索工作。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示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③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⑥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⑦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⑨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⑩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予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l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⑥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⑩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公司类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⑩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⑧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l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⑩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银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需要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借款人死亡的,银行要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③借款人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银行要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④对债务人完全停产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⑤对债务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⑥债务人触犯刑律的,银行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⑦对于强制执行2年仍未收回的,须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⑧对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与重整协议仍未收回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银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⑨对于债务人主体资格出问题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⑩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银行须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①~⑨项的相关证明。
对于小额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对于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各项的相关证明。
对银行对外投资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对于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形成呆账,银行须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对于金融立案导致的呆账,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对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呆账,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银行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依法宣告破产形成的果账,须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对依法宣告死亡形成的呆账,须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补偿证明。
③对经强制执行仍存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④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
⑤经追索的小额透支仍为呆账的,银行须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⑥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银行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②对经过强制执行仍为呆账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③对经过追索后仍为呆账的,提供银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④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在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之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三)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上。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处理和制裁。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核销后的贷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和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终结的情况外,贷款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3.认真做好总结
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呆账核销工作总结要着重分析说明以下问题:与往年呆账核销工作相比,当年呆账形势和核销工作的变化;当年申报的呆账的发放时间分布、账龄分布、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和期限分布;贷款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从呆账核销中暴露出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当年申报但未核销的呆账笔数和数量,以及不予核销的主要原因;
当年呆账核销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今后果账核销工作预测等。
四、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l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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