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排污愈演愈烈,形成了从生产、转包、运输到跨区排放的完整利益链。然而,如同一只永远抓不着老鼠的猫,在相关监管形同虚设、法律追责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利益链上的鼠群有恃无恐,严重危害排污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最近,湖南株洲破获一起重大跨区偷排废强酸案件,一条地下偷排利益链浮出水面。
“大家都这么排”
今年夏日一个正午,安排了多处线人的株洲市环保局终于等到了收网的时刻。一名线人称,在株洲市一停车场内发现了一辆正在偷偷向下水道排污的罐体车。环保局立即出动,当场查获槽罐车及司机、押运员。
“这算什么?大家都这么排。”司机贺德意表示不服。
株洲市环保局副局长刘倩生介绍,从2009年开始,环保局在线监测设备就探测到本属生活污水的下水管道内出现了大量强酸等工业污水。这种偷排往往20分钟左右就结束,而且地点更换不定。由于市区范围广,环保局“一只猫”捉“N只老鼠”的游戏往往以失败而告终。
株洲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调研员郭世杰透露,流动性偷排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此次成功抓获的排污车属于株洲市天成联运公司。车主交代,从2009年开始,受株洲市佳旺化工公司的雇用,从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运到株洲的废强酸液约132车,总量达2524吨。
其中,仅20车送至株洲市城桥环保公司进行处理,其余2000余吨废强酸不知所终。而这只是没有任何环保资质的佳旺化工与江西、湖南等地多家企业签订所谓“污水处理协议”中的一单。
株洲是湖南重要的化工原料生产基地,而其下游是湘潭和长沙,株洲水体的污染将影响到近1000万人的饮水安全。工业城市随处可见的槽罐车给非法偷排提供了运输工具。
据了解,株洲市内仅在清水塘地区一晚上的槽罐车就多达100多台,而这些槽罐车多属于个人所有,挂靠在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管理比较混乱。除运输污水外,槽罐车司机往往承担了直接偷排的工作。
鼠多猫少,制度成摆设
近年来,流动性排污事件在各地相继涌现,而有关部门对这种“打一枪换一地”游击战的行政监管十分薄弱,不少制度形同虚设。在上述案例中,监管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失守,使大量危险废物神不知鬼不觉地从长沙运到了株洲。
一是源头松动。环保部门无法全面细致掌握辖区内非法污染企业的情况。在株洲查获的跨区排污案中,生产污染物的源头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就开始研发生产,其所在的长沙市雨花区环保部门也未监测到这家非法企业的存在。2012年,在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当地工商部门违背环保“前置审批”原则让东方钪业登记注册。
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表示:“鼠多猫少导致环保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非法企业的情况,而工商部门制度失效,再一次失去了监管的机会。”
二是转包环节失守。据了解,东方钪业、佳旺化工和城桥环保从2009年开始签订一系列非法协议,将污水处理合同层层转包。东方钪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废强酸以1000元/车运输费和60元/吨的废水处理价格,交由佳旺化工处理。佳旺化工随即与株洲市城桥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称将所有废强酸以 40元/吨的价格交由城桥环保处理。
“法律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置只能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这种层层转包的方式极易在各个环节出现漏洞,给相关方提供了推诿责任的机会。”陈战军说。
三是制度虚设。危险废物转移在行政监管上有“转移联单制度”,即危险废物在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均应按国家规定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登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此制度执行,危险废物会时时处于监控之中,但业内人士透露,这种制度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小”,几乎形同虚设。
法律追责亟须加强
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流动性排污危害巨大,但目前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法律追责上存在问题。“强废酸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刑法第338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此次偷排事件造成的损失达36万元,刚好达到量刑标准中所要求的30万元以上,非常侥幸可以追究刑责。如果下一次偷排经济损失只达到了29万,就无法追究刑责了。”郭世杰说,偷排行为本身性质就十分恶劣,但我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量刑标准过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困难。
此外,追究刑责一般限于废强酸的直接倾倒行为人,此案中即为槽罐车司机和押运员,要追究东方钪业、佳旺化工、城桥环保相关负责人的刑责非常困难。陈战军认为,这三家公司是倾倒事件的始作俑者,只追究受其指使的直接倾倒者,不仅有失公允,而且对此类事件的幕后指使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湖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帅指出,目前我国的环境法采用要满足特定的结果才能追究刑责的“结果罚”,但环境违法的结果常难以量化,往往呈现间接性、隐蔽性、长远性、无法逆转等特点。他建议,可从主观恶意出发,以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处罚,在环保追责中加入“行为罚”,使之更易操作、更公平。
陈战军建议,在相似的环境事件中,不仅应追究直接倾倒人刑责,还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幕后主使的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要控制流动性排污还应从落实现行监管制度、加强监管部门行政问责入手进行控制。
“环保的前置审批权,是工商、环保等四个部门下达的通知中规定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企业没有环评的情况下就让其登记注册了,这是不小的隐患。此外,转移联单制度目前也陷入有制度、无约束力的境地。”刘帅表示,研究现行的监管制度,废除不起作用的“假制度”,加强有效制度的约束力是当下的重要课题。
陈战军指出,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落到实处。(记者 史卫燕 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