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档案管理。服务期间,大学生村医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二)组织关系。服务期间,大学生村医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乡镇;发展入党的,必须在服务所在乡镇履行入党程序;是党员的,参加服务所在乡镇的党组织生活。
(三)数据信息。“大学生村医”管理信息数据库是“大学生村医”补贴发放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卫生部门要认真建立大学生村医信息数据库,明确专人负责,按月维护大学生村医在岗和补贴发放数据信息,及时将在岗情况和补贴发放情况上报省大学生村医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各县相关部门。
(四)日常管理。人社、医改、财政、教育、卫生部门建立“大学生村医”计划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办公室”,各负其责。人社部门负责招募方面的工作。医改办负责“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大学生村医各项补贴和社会保险缴纳费用。教育部门负责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医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方面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大学生村医在岗服务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大学生村医的工作岗位、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要及时检查大学生村医在岗情况,没有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大学生村医”,不得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严禁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借调使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大学生村医”擅离服务岗位、冒名顶替或出现安全健康情况的,服务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卫生部门。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处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充分考虑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水平。
(五)评议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服务单位对其服务期内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大学生村医”服务人数的15%。考核时需填写《河北省大学生村医年度(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4),此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河北省大学生村医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期满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将“大学生村医”计划纳入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加大协调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全力做好期满大学生村医就业服务工作。
(一)加大事业单位吸纳大学生村医就业力度。鼓励大学生村医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大学生村医就业的相关政策。
(二)落实大学生村医报考国家公务员相关政策。参加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考录公务员的,享受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解决报考资格、录用比例等操作问题,保证政策落实。
(三)支持大学生村医自主创业。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扶助大学生村医自主择业。鼓励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把大学生村医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大学生村医就业服务窗口,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对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医确立“一条龙、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要广泛收集适合大学生村医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适时为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举办专场就业招聘会。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生村医,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我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