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州 市 公 安 局
泸 州 市 公 务 员 局
关于2018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3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泸州人事考试网: www.lzsrsks.com/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具体范围详见职位表):招考对象为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7年11月21日—2000年11月21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2年11月21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报名第一日)。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按照职位要求,报考者的学历和专业应为同一层次。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2.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3.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4.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现役军人;
9.在读的非2019年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10. 受到失信联合惩戒限制招录为公务员的人员;
11.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具体招录单位、名额、对象、范围、条件等详见附件:《泸州市2018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情况表》(本公告中简称“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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