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公安局
关于乐山市2018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
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安厅批准,我市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4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和范围
招录对象为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纳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和金口河区部分职位限乐山市常驻户口或生源地,其他职位面向全国。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7年11月21日-2000年11月2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即1982年11月2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2019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
7.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8.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9.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10.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1.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共招录48名。招考单位及名额、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乐山市2018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表》。
三、排序方式
本次招考拉通排序的职位,按总成绩排名和录用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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