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公安局
关于2018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本次公招”)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网站www.bzswzzb.gov.cn、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cbz.hrss.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条件:在18-30周岁(1987年11月21日至2000年11月21期间出生),2019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2年11月21日及以后出生);报考特警职位不得超过25周岁(1992年11月21日至2000年11月21日期间出生),狙击等技能性强的职位可放宽至30周岁。
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11月21日(报名第一日)。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记载的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两栏分别完全相符;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在试用期内的);
6.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凭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的;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报考: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本次公招共设15个职位,拟录人民警察30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等,详见《巴中市2018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表》(以下简称“巴中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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