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法院、检察院和省属监狱戒毒系统2018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2月13日至2000年12月13日(含)出生),2018年当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13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
力;
(7)具有本次招考公告和招考职位中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报考者应于2018年12月13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三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三个计划”2016年、2017年、2018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三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仅限辽宁户籍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军退伍〔需县(市、区)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符合招录职位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我省“三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含)。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2年以上”均为“2年(含)及以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本县(市)户籍或生源的,报考者应为该县(市)生源2018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者2018年12月13日(含)前具有该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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