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体检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按最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关于录用考察工作的要求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关规定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19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19年12月31日)前应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八)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报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报省公安厅办理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关于考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9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25、83526130
省公务员局 (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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