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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说明已公布,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9:00至7月21日18:00,登录报名网站报名。

各地2020年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2020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说明

  一、报考主要流程

  1.报名及资格初审

  2.笔试

  3.资格复审

  4.面试

  5.体检

  6.考察

  7.公示

  8.录用

  二、关于报考条件

  1.本次招考所涉及报考年龄如何界定?

  答:(1)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7月13日期间出生。

  (2)40周岁以下是指1979年3月1日至2002年7月13日期间出生。

  (3)30周岁以下是指1989年3月1日至2002年7月13日期间出生。

  (4)28周岁以下是指1991年3月1日至2002年7月13日期间出生。

  2.服务期满5年的公务员能否报考?

  答:经所在机关同意后,可以报考。

  3.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党校毕业生能够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4.留学归国人员能否报考?

  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资格复审结束前无法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并尽快办理。

  5.持辅修、第二学历证书者能否以辅修、第二学历专业报考?

  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的,可以主修、第一学历(学位)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专业报考。但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部分职位必须为主修专业,不能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专业报考。

  6.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不能。正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专升本、政法定向培养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等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7.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定向生、委培生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报考。

  8.“生源地”指的是什么?

  答:“生源地”是指报考者考入普通高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9.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请报考者仔细阅读《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己专业的职位报考。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高度相似的,由报考者提供相应的学习课程及所在学校相关证明资料,经招录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报考。报考者与招录机关有争议的,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定。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者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报考者在报考时需区分职位的专业要求是“学科门类”“专业类”还是“具体专业”。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以毕业证书为准,学位证书不作为判定专业的依据。例如某报考者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后获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并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报考者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法学(学科门类)或专业类为政治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教育学类的职位,也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职位,但是不可以根据其法学学士学位报考专业要求为法学类、法学专业的职位。

  10.如何理解“基层工作经历”?

  答: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普通高校在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者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的,其基层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1)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4)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人员以及退役士兵,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入伍时间算起。

  (5)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6)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7)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8)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因工作单位变化,时间有中断的,可累计计算。

  12.哪些人可以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职位?

  答:在我区参军入伍,且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或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完成学业,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职位。

  宁夏生源在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期间参军入伍的,可以比照上述条件报考。非宁夏生源在区外参军入伍的,于7月13日前取得宁夏户籍,也可以比照上述条件报考。

  13.哪些人可以报考“退役士兵”定向职位?

  答:在我区参军入伍,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在区外参军入伍,于7月13日前取得宁夏户籍,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报考。

  14.本次招考对“三项目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锻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次招考中,部分职位面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截止2020年9月30日未满2年服务期的“三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15.今年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实行了哪些倾斜政策?

  答:根据我区《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招录职位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的人员定向招考。同时,还面向本地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聘期累计满5年的在编在岗人员、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与“三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考计划。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适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政策的职位范围包括: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招录职位;全区所有乡镇招录职位;其他县(区)个别特殊招录职位。

  16.“回避关系”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关于报名

  1.在报名中遇到问题怎样进行咨询?

  答:对于报名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拨打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咨询;需要对报考职位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资格初审情况等咨询时,可拨打《职位表》中各职位后附的“联系电话”;对于咨询后仍存在疑惑的,可拨打0951-6669312、6669379、6669384咨询。

  2.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答:本次招考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须进行体能测评的警察职位(《职位表》中有具体备注)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9:00至7月15日18:00。凡未在此时间段内提交报名信息的报考者,将无法参加体能测评,失去报考此类职位的机会。

  报考其他职位的报考者于2020年7月13日9:00至7月21日18:00前登录报名网站报名。其中7月15日18:00至7月16日10:00,报名系统临时关闭,请报考者于7月16日10:00以后登录报名网站继续报名。

  3.报名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答:报名基本步骤包括:

  (1)认真阅读《公告》及其附件,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对专业有要求的职位,请认真查阅《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

  (2)点击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宁夏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报名系统,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如确认提交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报考者可主动联系已报考的招录机关,请其做审核未通过处理,报考者再对其信息进行修改并提交。如未确认提交,报考者可自行修改错误信息。

  (3)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狱医职位除外)进行体能测评。

  (4)缴费。通过资格初审后应在2020年7月23日24:00前在报名网站缴费,缴费成功即为报名结果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行放弃报考资格。

  4.本次报考需注意区分哪几个职位类别?

  答:本次报考需注意区分以下几个职位类别(具体见《职位表》):

  (1)普通职位,进行笔试、面试,不加试专业知识;

  (2)法院、司法系统警察职位(狱医职位除外),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不加试专业知识;

  (3)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警察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笔试加试专业知识;警务技术类警察职位(法医职位除外),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

  (4)公安系统法医职位,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加试专业知识,不进行面试;

  (5)司法系统狱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加试专业知识,不进行面试。

  请报考者正确理解、区分各类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报名及考试过程中做好相应准备。

  5.不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有哪些后果?

  答:填写报考信息前,报考者必须认真阅读《公告》及其附件,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报考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因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加分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报考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答:如出现报考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的情况,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楼)查验,查证属实后可以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7.如何查询各个职位的报名情况?

  答:报名期间,各职位报名情况将于每天上午10:00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布,供报考者参考。

  8.能否调整报考职位?如何办理?

  答:已通过资格初审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向招录机关申请,经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重置审核状态后,在报名截止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因各种原因导致改报不成功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狱医职位除外)的报考者,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可于7月21日18:00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9.网上报名后未通过资格初审,报名系统已关闭无法再报考怎么办?

  答:凡在报名系统关闭之前正式提交报名信息的报考者,如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将由招录机关审核通过并获取考试资格。

  如果报考者在临近报名截止时间提交报名信息,一旦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招录机关作审核未通过处理,且报名系统正式关闭,报考者将失去本次报考机会。

  因此,报考者应当客观理性地了解所报职位资格条件,尽早选择符合本人实际情况的职位报考,尽量避免选择临近报名截止时间报名(可能出现网络拥堵)。

  10.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答: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狱医职位除外)的报考者须进行体能测评,应于7月15日18:00前在网上报名。体能测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分别组织。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中组部《关于同意调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测评次数的复函》执行。男子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子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其余项目只测评1次。凡有一项未达标或出现违规情形者,视为不合格。

  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者,请根据本人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因个人疏忽或身体健康原因导致发生意外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11.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所报职位被取消怎么办?

  答: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被取消的职位,自治区公务员局将及时在报名网站发布公告。报考被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可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没有改报或不愿意改报其他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报考费将如数退还。

  12.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如何办理免缴报考费手续?

  答: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需减免报考费的,通过网上资格初审后(不要缴费),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上业务办理平台(http://218.95.135.178:8640/bas/)提交费用减免申请。费用减免申请时间为7月13日至7月21日,减免报考费须上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灾民最低生活救助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照片。已申请减免费用的报考者请务必于网上报名结束前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缴费状态是否变更为“已缴费”,咨询电话:0951-5099163。

  13.报考者身份证遗失或失效,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

  答: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是公务员考录中唯一合法的身份证明证件,报考者参加考试或体检前发现身份证遗失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因身份证遗失、失效且没有办理临时身份证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体检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四、关于笔试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能。主要内容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2.什么是《申论》考试?

  答:《申论》是指对特定话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展开论述。主要是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其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

  3.什么是《专业科目》考试?

  答: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科目笔试,内容是该职位所需专业的相关知识。

  五、关于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如何进行?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招录机关联合进行。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和免面试进入体检环节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等。审核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相关资格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体能测评合格证等证件)。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或体检资格。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录用资格的,除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所需证件、材料外,还须在9月30日之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2.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凡申请加分的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招录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烈士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 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②少数民族报考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退伍证、所属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入伍证明。宁夏生源在区外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军入伍的,还须提供宁夏生源地相关证明。区外入伍的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

  (3)本地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聘期累计满5年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提供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4)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项目人员”不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其服务情况将由自治区公务员局向相关单位了解。

  3.资格复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或本人申请放弃资格的能递补吗?

  答:可以递补。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关于面试

  1.如何确定是否取得面试资格?

  答:笔试成绩发布后,自治区统一考录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按照3:1(职位面试人数与招录名额之比)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招录名额为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初步确定为面试人选的人员经资格复审合格后取得面试资格,具体人员名单将在宁夏党建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予以公示。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什么是结构化面试?什么是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

  答:结构化面试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面试方法,其内容、形式、程序、测评标准、评分办法及考官构成等都是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的。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地交流与观察为主要手段,测评应试者知识、能力、经验及仪表气质等有关素质。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一种集体面试的方法,将报考者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就给定的问题和材料进行一定时间长度的无领导讨论。考官坐在报考者对面或后面一定距离的地方,不参加讨论,仅通过观察每位报考者在讨论中的表现,依照一套预设的标准,对每位报考者的能力素质作出评价。

  3.参加面试人员应如何备考?

  答: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较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备考。

  希望广大报考者一定要实事求是、理性应对,不要被各类违规培训机构打出的所谓高价“包过”等欺诈性宣传迷惑,谨防上当受骗。

  七、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各职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提出参加体检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招录机关根据体检结果,提出考察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为考察人选。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局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或弄虚作假的有什么后果?

  答:报考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不予录用。

  5.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人员,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6.怀孕报考者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报考者,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体检医疗机构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不予录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暂缓录用,待报考者孕期结束可以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时,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批录用。

  7.考察由谁组织实施?

  答: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市、县(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狱)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统一组织考察。

  8.组织考察内容是什么?

  答:组织考察按照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规定》(中组发〔2019〕21号)、《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进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失信情况、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考试加分或获得考试资格的;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已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9.体检、考察环节能否递补?

  答:本次招考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报考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关于录用

  1.办理录用手续是什么程序?

  答: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批。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监狱)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务员局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党建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该职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2.合并招考职位的报考者怎样录用?

  答:采取“合并招考职位,高分优先选岗”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职位合并招考的,待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报考者按照总成绩排名,公开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公示、审批录用。

  3.本次招考对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凡面向“三项目人员”“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及“本地事业编制人员”定向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本地生源人员招考职位、乡镇招考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协议;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报考者自行放弃处理。

  九、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1.对于违纪违规报考者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中组发〔2019〕21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予以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在本次招考中,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向报考者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答:考试结束后,由专门机构对笔试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报考者,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5.本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原则,自治区公务员局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或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名单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和相关媒体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者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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